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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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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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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主義拉丁語Jus soli,意為“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稱出生地主義地緣原則,是自然人原始國籍確定的原則之一,指在一國領土內出生的任何人享有國籍或公民權的權利,是由出生地而取得國籍的法律原則。[1]與之相對的概念是血統主義也稱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又分為無限制屬地主義和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
無限制屬地主義指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無條件自動獲得該國國籍。
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指需要父母中至少一個在孩子出生的時間是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國民、永久居民或長期居民,才可獲得該國國籍。
目前有 35 個國家實行無限制的屬地主義。 依照《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一些實行血統主義的國家在有限的基礎上將屬地主義擴展至那些原本沒有資格獲得任何國籍的人,例如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時準用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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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區
  無限制的屬地主義
  有限制的屬地主義
  已廢除屬地主義
  不采用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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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無限制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区

非洲

北美洲

南美洲

大洋洲

亞洲

採用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区

非洲

北美洲

南美洲

  •  哥伦比亚: 根據總統令,自2019年8月起,在哥倫比亞出生的委內瑞拉移民子女將獲得哥倫比亞國籍,無論其父母的居住身分為何。[2]

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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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  法國
  •  德国:自2000年1月1日起,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在德國出生的兒童,如果父母至少有一位擁有永久居留權,並且在孩子出生前至少在德國居住五年,則可在出生時獲得德國國籍。
  •  希腊
  •  爱尔兰
  •  義大利
  •  拉脫維亞
  •  盧森堡
  • 马耳他 馬爾他英语Maltese nationality law:1989年8月1日將公民身份原則改為血統主義,這項政策也放寬了對多重國籍的限制。但如果父母至少有一方是馬耳他人或在馬耳他出生,則1989年8月1日或之後在馬耳他出生的人將自動成為馬耳他公民。[6]
  •  荷蘭
  •  葡萄牙
  •  西班牙:根據西班牙民法典第17條規定,在西班牙出生且父母為外國人的孩子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依據屬地原則獲得西班牙國籍。如父母一方出生在西班牙,或者父母雙方都不能將其國籍傳給孩子(例如父母爲無國籍)。
  •  乌克兰
  •  英国

大洋洲

已經取消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區

一些以前使用屬地主義的國家,現在已經完全廢除,只有在父母至少有一方是該國公民的情況下,才會給在該國出生的孩子賦予公民身份。

  • 印度 印度英语Indian nationality law:因為與其鄰國孟加拉國非法移民有關的訴訟後於2004年12月3日廢除。自1987年以來,屬地主義在印度逐漸被削弱。[7]

另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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