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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愛爾蘭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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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愛爾蘭司法院(英語:Court of Judicature of Northern Ireland)是北愛爾蘭司法機構的常設部份,由下列的三個高級法院組成[1]:
本院是按照《1978年司法院(北愛爾蘭)法令》所設置[3],早期被稱為最高司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直至2009年10月1日,英國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後,本院才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改為現名[4]。
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是北愛爾蘭境內的最高級法院,專門處理來自皇室法院及高等法院的上訴訴訟,以及由郡法院、裁判法院及審裁處控辯雙方轉交的法律問題;上訴法院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英國最高法院[5]。
在北愛爾蘭的判例法中,上訴法院確立了「上訴應為整體,而非支離破碎」的原則,即指下級法院不應按議題而逐點轉介上訴案件。在2011年 《First4Skills有限公司 訴 就業及學習部》 一案中,上訴大法官伯納德·麥高斯基援引了1998年《Cullen 訴 皇家阿爾斯特警察總長》(未刊) 及1995年《Lemon申請案》(未刊)的判決,指上述案件已建立相關原則,並裁定初審法院「有責任將其面前的所有爭點一併裁決」[6]。
在1930年至1978年期間,司法機構曾經設置刑事上訴法院,專門處理所有刑事案件的上訴訴訟[7];在其廢除後,相關職能已經轉交至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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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三個分部所組成:
- 皇座法庭(King's Bench Division)
- 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
- 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
在皇座法庭之下,設有專門為商業糾紛及訴訟而設的「Commercial List」制度,引入調解及仲裁機制以加快審議商業案件[8][9]。

皇室法院
皇室法院一般處理最嚴重的罪行訴訟,即所有可公訴罪行及皆可審訊罪行。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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