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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
香港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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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是《香港法例》第117章,指定一些法律文件必須向香港稅務局交付印花稅,否則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訴訟時,法庭不會受理。 而且遲交印花稅款必需事前經批准,否則將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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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繳交印花稅的文件
下文所有提及的金額均為港元
印花稅條例規定以下四類文件需繳交印花稅:
- 座落香港的不動產
- 不動產轉讓的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
- 不動產租約
- 香港證券成交單據及轉讓書
- 香港不記名文書證券
- 以上文件複本及對應本
以下表計算的任何印花稅,稅款不足1港元之數,須當作1港元計算繳付。
不動產轉讓需按照從價印花稅。簽立買賣協議及其後的轉易契均需繳付印花稅。一般來說,買賣協議會以下表徵收從價印花稅,以及就一式兩份的合約額外徵收$5的複本印花稅;其後的轉易契則會徵收定額印花稅$100。但在無需簽立買賣協議的不動產轉讓個案下,轉易契則會以下表徵收從價印花稅。買賣雙方均需負責分擔從價印花稅。
2024年2月28日起,政府撤消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亦不再區分是否首次置業,所有物業只以下表徵收從價印花稅(即該日前的第二標準稅率)。
以下為目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英語: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稅率,適用於在2025年2月26日或之後簽立的文書:
租約印花稅按租約的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註: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倍數計算。
香港證券的轉讓印花稅,按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收取,目前稅率是買賣雙方各付0.1%,2023年11月17日生效。[1][2][3]
任何單位信託計劃的單位,而根據該計劃的條款,該項信託的基金不得作借貸資本以外的投資者,均需繳付印花稅,稅率為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倍數後的發行時市值的3%。
某些文件需以一式多份簽立(例如物業買賣合約或租約),此情況下正本會以上表所列徵收印花稅,其後每份複本的印花稅為$5或與正本等額,以較低者為準。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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