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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歷史的風土保存相關特別措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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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歷史的風土保存相關特別措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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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歷史的風土保存相關特別措置法》(日语:古都における歴史的風土の保存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通稱《古都保存法》,是日本規定歷史的風土地區指定、地區內開發規制、對其土地所有者補償的法律。法令番號為昭和41年法律第1號,1966年(昭和41年)1月13日公佈。

事实速览 古都歷史的風土保存相關特別措置法, 引稱 ...

概要

神奈川縣镰仓市住環境保全運動為契機,保存奈良市明日香村橿原市櫻井市天理市京都市大津市古都與其他政令指定地域(奈良縣生駒郡斑鳩町、神奈川縣鎌倉市與逗子市[1])歷史風土,連結次世代為目的。

歷史的風土保存區域限制事項

在歷史的風土保存區域,以下行為須向府縣知事日语都道府県知事政令指定都市為市長,下同)申請。

  1. 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新建、改建、增建
  2. 住宅建造、土地開墾及其他土地形質變更
  3. 木竹採伐
  4. 土石類採取
  5. 政令所規定其他可能影響歷史的風土保存的行為

歷史的風土特別保存地區限制事項

歷史的風土特別保存區域(特別保存地區)以歷史的風土保存區域為中心,指定後以下行為須經府縣知事許可。

  1. 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新建、改建、增建
  2. 住宅建造、土地開墾及其他土地形質變更
  3. 木竹採伐
  4. 土石類採取
  5. 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色彩變更
  6. 屋外廣告展示與張貼
  7. 政令所規定其他可能影響歷史的風土保存的行為

指定都市與指定地區

下為截至2017年(平成29年)3月31日的指定状況。

更多信息 自治體名, 歷史的風土保存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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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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