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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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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总委员会(西班牙語:Consejo General del Poder Judicial,缩写CGPJ)是西班牙司法权的领导机构,由最高法院院长和20名成员组成。它由1978年西班牙宪法建立,之后由1985年[1]和2001年[2]的组织法修正了部分内容。西班牙最高法院院长同时兼任司法权总委员会主席。
宪法规定
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了司法权总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任命[3]。
第二款 司法权总委员会是司法权的领导机构。组织法将确定其地位及其成员的不可兼任制度和职能,特别是他们的任命、晋升、监察和纪律制度。
第三款 司法权总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和国王任命、任期五年的二十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上述二十名成员中,十二名根据组织法规定从各级法官和大法官中选任;四名根据众议院提名任命;四名根据参议院提名任命。在后两种情况下,均需两院以3/5多数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他们必须具有公认的才干,并须从业十五年以上。

- 在任期内,成员不能被除名,替代或终止,也不能连任。
- 在十二名根据组织法规定选出的法官中,共有三十六位候选人。六名先由众议院选出,六名由参议院从剩下三十人选出。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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