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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还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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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還眼希伯來文עין תחת עין 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來聖經》中常提到的術語,為防範犯罪、作惡、或惡意傷人者,意為當你令別人有甚麼損失,你也应有相应的損失(必要接受律法訂定的制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為傳統的同態復仇拉丁語lex talionis)理念。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成為博弈論的一種策略,這種策略簡單且能非常有效,被認為是解決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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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理解

犹太教

在舊約聖經裡的《出埃及記》、《利未記》與《申命記》與之中,曾經有過認同以眼還眼的對等報復方式[1][2][3]

但是,在這些律法制定/頒佈之時,還沒有人去傷害別人,還未有人觸法;觀察這三處經文,其制定意義在於防範作惡,除去惡行,勝於容許報復之行為。此法在於:「事先警告未來會觸犯者(會惡意傷害人者)」,不要隨便傷害人、殺人,不然就有這樣的律法要制裁作惡者。特別在《申命記》19章15至20節已明言,這是針對那惡意作假見證,要污陷無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記19-20節: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基督教

在《山上宝训》中,耶稣基督劝导信徒放弃复仇式的以眼还眼:

你们听过这样的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让他打。

——太 5:38–39 当代圣经中文译本

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基督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难的信徒不去寻求任何直接的补偿[4]。《与罗马人书》中则暗示复仇将被留到神怒降临之时,届时一切不义都将被一一清算[5][6][7]

回教

犯偷竊罪在不少阿拉伯國家要以斷手酷刑伺候,若犯姦淫罪還會被強迫腐刑去勢,或石刑以石頭砸死。鞭刑回教國家傳統清規戒律,此外,近來有一以眼還眼的案例:伊朗婦女巴赫拉米在被潑酸導致眼盲,法庭對加害人採取以眼還眼制裁,名為馬吉德的男子也必須以強酸弄瞎雙眼。

佛教

佛教并不赞同任何形式的同态复仇,但是佛教有一系列佛教因果论来诠释因果报应[8]的理論。

每个業力是指個人過去、現在或將來的行為所引發的結果的集合,業力的結果會主導現在及將來的經歷;所以,個人的生命經歷及他人的遭遇均是受自己的行為影響,其无法改变他人的业报轮回[9]。此外,佛教修行中亦倡导用忍辱六度之一)[10]方式熄灭自己内心中的三毒中的“嗔毒”[11][12][13]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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