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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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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一般指近现代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日本、朝鲜半岛开辟以供国际贸易的条约口岸(英語:Treaty Port)。在中国近现代史中,清政府曾经在条约规定的约开口岸之外自愿开放部分口岸以供通商,因此被称作自辟口岸,二者合称商埠[1][2]

通商口岸是国际贸易中商品、服务、资金流动的关键地点,通常由海关、检验检疫、边防等机构管理。这些口岸是进出口货物的集散地,也是跨国商业活动的重要枢纽。[3]

中国的商埠

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

英国

俄国

法国

美国

日本

根据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所有不因不平等條約而自行開闢之商埠,皆謂自闢商埠。至清末及百日維新時期,中國也自行開放商埠,以遏止西洋商人擴展口岸以及與華商爭利。[4]

1898年,清朝帮办路矿大臣张翼奏请朝廷开辟秦皇岛为商埠。光绪皇帝钦定,将秦皇岛辟为商埠。[5]

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开辟为商埠地,與秦皇島為首三座自闢商埠。[6]

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与其前任袁世凯联名上奏朝庭,要求济南周村潍县三地自开商埠,于5月得到批准。

1905年,清廷自開昆明為商埠。1910年滇越鐵路開通,開放程度更增。 [7]

1905年,湖南巡撫端方奏准自開商埠於湘潭常德兩處,卻於1906年受當地民眾大力反對,清廷不敢貿然開埠,遂不果。[8]

1907年,清廷總理衙門同意廣西巡撫黃槐森之請求,自行開放南寧為商埠。[9]

1909年,清廷批准於香山縣成立香洲商埠,以遏止澳門葡商侵佔華界。[10]

1914年,袁世凱發出大總統令: 「其奉天所属之葫芦岛,前清末年业经议准开埠有案,一体开放。」 葫蘆島成為民國時期第一批自開商埠。[11]

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今青岛),遂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其行政区域与德胶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后改为青岛特别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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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商埠

朝鲜的商埠

参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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