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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动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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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动员会议是抗日战争时期行政院依据《中华民国国家总动员法》设立的机构, 统制人、财、物力,“策动国家总动员有关人力财力物力之统制动用并推动之业务”、“审议行政院所属各主管机关国家总动员工作之执行”、“联系非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与国家总动员有关之工作”。[1]
历史
珍珠港事变后,中华民国对日本宣战。1942年3月29日重庆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国家总动员法》共32条,并决定自5月5日开始实施。[2]:第166—171页4月20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院制定的《国家总动员会议组织大纲》。[3]并于4月25日正式发布。[4]
1942年6月29日公布《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关于管制动员物资及业务,其他法令已规定审判机关及程序者,仍依其规定,但情节重大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国家总动员会议决定,改由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审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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