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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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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所规定的罪名。该罪名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现行法律条文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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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1997年公布之《刑法》增设的一个独立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适用于惩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调整了针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控策略,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其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2]。然而其对应的刑法法律条款则未有修改。2020年6月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此次修正草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修改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扩大了入罪范围,增强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该草案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3][4]。同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修订后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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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在2020年法律修订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仅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甲类传染病。2003年SARS疫情暴发后,鉴于非典型肺炎未有列入甲类传染病范围,对“已经发生的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等行为,有的尽管情节恶劣,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的情形,无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第1条,也没有提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适用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

2020年1月,随着2019冠状病毒病[註 1]在中国大陆开始暴发,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该疾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即“乙类甲管”)。在疫情初期,办案机关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或有引起疫情传播危险的行为,大多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7]。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除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8]。《意见》出台后,实务部门逐步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调整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刑[7]。对于将妨害2019冠状病毒病防治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否具有正当性存在一定争议,主要争议点是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染病认定为甲类传染病是否合理。一些人认为,抗击疫情的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措施等作为支撑时,仅因国家卫健委的公告适用刑罚,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9]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修正了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将防控对象扩大至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7]。该罪作出修订后,妨害该疾病防治的行为可以构成该罪得到了明确[9]

2022年12月26日深夜,国家卫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转为“乙类乙管”[10]。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自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11]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新冠感染“乙类甲管”期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诉542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167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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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形

在中国大陆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乙类甲管”期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实践情形,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有下列情形并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均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3]

  1.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不履行指定场所单独治疗、隔离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为;
  2. 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对疫点以及相关场所进行的卫生处理、戴口罩、测体温以及其他管制措施等行为;
  3.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群体性活动的行为;
  4.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措施的行为;
  5.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闭、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禁止买卖、捕食野生动物等措施的行为;
  6.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封闭相关场所措施的行为;
  7. 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对出入疫情区或其他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交通管制或封锁等措施的行为。

案例

判决生效且有公开披露
更多信息 涉案主体, 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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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状态案件

以下为“乙类甲管”期间,当事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且未有公开披露判决结果或未进入审判程序,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更多信息 涉案主体, 最后披露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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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參考资料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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