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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克斯訴合眾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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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克斯訴合眾國案(Weeks v. United States,《232 U.S. 383 (1914)》)是宗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法庭中大法官們一致認為,無令狀從私人住宅中扣押物品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1]。本判例亦防止地方官員使用聯邦證據排除法則中的方式(本應於地方政府中禁止),來獲取相關證據並將證據提供給其聯邦同僚。州政府直到1961年的馬普訴俄亥俄州案英语Mapp v. Ohio(《367 U.S. 643 (1961)》)後,才被允許使用證據排除法則。

事实速览 威克斯訴合眾國案, 辩论:1913年12月2日-3 判决:1914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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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11年12月21日,費利蒙·威克斯(Fremont Weeks,原案件中的被告及上訴案的原告)於密蘇里州堪薩斯城遭警方逮捕,當時他受雇於當地的快遞公司。威克斯因使用郵件傳遞彩票而被定罪,該行為違反了刑法規定。威克斯被捕期間,警方透過詢問他的鄰居得知住所鑰匙所在,並進入房內進行搜查。然而警官們進入被告家中時並沒有搜查令,而且拿走了文件與私人物品,將其交與美國法警。同日晚些時分,警官們在仍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與法警再度返回威克斯家中,並沒收了他們在小衣櫥抽屜裡發現的信件和信封。

這些文件被用來確認威克斯曾透過郵件運送彩票,並予以定罪。威克斯向警方請願,要求歸還他的私人財產

判決

最高法院諸大法官一致同意在沒有搜查令的情形下,其搜查行為是違反憲法的。因此警官們發現的這些文件,應依據憲法第四修正案予以排除在證據之外。[2]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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