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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应急预案体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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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订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采取的全国性应急预案体系,其目的是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1]

现行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于2006年1月8日启用[2]。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英语Anthropogenic hazard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该机制将突发事件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等4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灾害越严重。并由此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及启动相应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1]

  •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事故灾难

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置[3]。中国大陆的事故灾难采取逐级报告制度,事故发生一小时内即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事故分级向相应级别上报机关及其安监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搜救力量予以救援。同时,会由上报机关派出相应调查组调查,并对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特别重大事故,2006年及以后一般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註 1][註 2]。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撤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6]。对相应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主要党政官员予以降级或撤职,并可移送法办[6]

重大事故,2006年及以后一般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根据各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乡级行政区主要党政官员给予行政处分、撤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并可移送法办[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则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级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7]

更多信息 等级, 事故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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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处置[8]。发生相应灾害前,会由相关部门发出相应等级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海洋灾害预警报标示符水情预警信号等预警信息。

更多信息 等级, 响应级别 ...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中国大陆的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逐级报告制度,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即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事故分级向相应级别上报机关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医疗力量予以控制。同时,会由上报机关派出相应专家组指导[9]

更多信息 等级, 事件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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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组织体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2]

运行机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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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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