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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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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悖论(英語:Paradox of tolerance),是指如果社会將宽容延伸至不寬容的人,那么這個寬容社會正冒著被不宽容的人掌控的風險,從而摧毁這個寬容社會自身。

歷史
1945年,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卡尔·波普尔形式化了宽容悖论的內容。波普尔提出如果要讓社會維持寬容的狀態,社会必須保有不容忍主張不宽容者的權利[2][3]。波普尔認為,如果允許不寬容的意識形態不受約束地表達,不寬容的意識形態便會利用開放社會的價值觀,透過威權或壓迫的做法來侵蝕或摧毀開放社會的價值觀與寬容[4]。1971年,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公正的社会必须容忍不懂得宽容的人,否则這個社会本身就会变得不宽容,从而不公正。不过,罗尔斯也强调,若不宽容的观点威胁到了公正社会的根基,且宪法已不足以保证社会宽容的情况下,宽容社会为了自保(英語:self-preservation)的缘由可以限制和取缔不宽容的言论和行为。[5][6] 邁克爾·瓦爾澤則發現持有不寬容信念的少數群體如何受益於多元社會的寬容。
Preston King描述「寬容」是某人反對但自願忍受特定的行為、想法、組織或身分。[7][8] 因此,「寬容」包含兩個要素:
- 反對:寬容的主體必須反對某物件,如身為某信仰的信徒代表其認為別的信仰是錯。若寬容的主體並不反對某物件,那就並非寬容,而是漠不關心。
- 接受:寬容的主體基於別的正向理由,如為了社會和諧,而接受、忽視前項其反對的物件。這種忍受必須是出於自願,故忍受壓迫政權不是出於自願,而是別無選擇,便不能作為寬容的例子。
決定是否容忍某件事涉及權衡各種理由。例如,權衡是拒絕一種認為有問題的想法,或以社會和諧的名義接受它的好處,這種權衡過程便會出現寬容悖論。[9] 多數的寬容形式化皆主張寬容必須是種互惠行為,故不寬容不能被寬容。而這點反而導致寬者主體必須對寬容劃出底線,從而不寬容,形成悖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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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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