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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国刑事罪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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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時,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1]。根据中国最新刑法(2020年发布),该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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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为流氓罪,于1979年开始存在。其内容涵盖范围较广,是口袋罪之一。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撤销了流氓罪,将其部分罪行分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寻衅滋事罪”等6种,修改后的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2]寻衅滋事罪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使用方法范围与范围和流氓罪高度一致,因此通常被认为是流氓罪的替代品,以及口袋罪和中國政府打壓異議人士的工具[3][4][5][6][7]。
定义和量刑
根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293条的罪名被确定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寻衅滋事的行为区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两种类型,针对“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8]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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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与下列罪名构成想象竞合,除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罪及催收非法债务罪由寻衅滋事罪分解而来,其余均由流氓罪或其他由流氓罪分解而来的罪名分解而来:
-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 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相关讨论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征夫认为,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寻衅滋事罪定罪,侵蚀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亦缺乏严肃性,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信力。朱征夫2008到2023年期间曾两度当选中国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持续呼吁取消该罪。[3]
涉及該罪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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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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