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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歷
求職者向企業介紹自身經歷的文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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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歷和個人簡歷的差異
履歷是求職者資歷的摘要,通常用於申請企業職位,旨在呈現教育背景、工作經歷、核心技能,最多不超過兩頁。在美國與台灣,履歷是最常見的求職文件。[1][2]
個人簡歷(curriculum vitae, CV)詳列個人所有經歷,尤其是學術背景。除了教育與工作經驗,更著重於教學經驗、研究成果、獲獎紀錄、學術發表等。篇幅通常較長,常見超過兩頁。在美國,個人簡歷主要用於申請學術、教育、科學研究相關職位或獎學金。在歐洲、中東、非洲、部分亞洲國家,企業也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簡歷。[2][3][4]
履歷的內容
履歷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美國、英國、加拿大,為了避免觸犯歧視,履歷通常不需要附上照片。在部分亞洲、歐洲國家,照片是專業履歷的一部分。[6]履歷的照片一般是正式的半身照,避免生活照、自拍照。[7][8]
相關法規
在美國,聯邦法律並未規範履歷格式、長度,但有數項法規限制雇主,間接影響履歷內容。例如《民權法案》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及《就業年齡歧視法案》(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等,禁止雇主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性別認同、性傾向)、國籍、年齡(40歲或以上)、身心障礙等歧視求職者。[9]因此,求職者撰寫履歷時,不太會主動提供以下資訊: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招募單位在招募或正式僱用員工時,不可以任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也不能留置其身分證件。就業隱私資料包括:
若招募單位需要以上資料,必須提出與其經營目的或工作內容有正當、合理關聯的理由。若雇主因這些資訊而歧視求職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罰鍰。[12]台灣求職者面試時,雇主經常要求填寫內部制式履歷,但制式履歷經常包括以上違法項目。[13][14][15]
在中國大陸,履歷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規範。
新加坡2012年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PDPA),適用於所有在新加坡收集、使用或揭露個人資料的組織。[18][19]
該法規要求企業在收集履歷資料前,必須明確告知求職者收集資料的目的,例如用於招聘評估,並取得其同意。企業應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僅用於已告知的目的,不得用於無關用途。企業有責任保護資料安全,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存取或洩露。[20]
馬來西亞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PDPA)於2010年實施,2024年修訂。[21][22]企業在處理履歷資料前,必須取得求職者的自願同意,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當事人處理資料的目的。企業也必須採取足夠的技術與組織措施,保護履歷上的個人資料被濫用、遺失、未經授權存取、修改或洩露。[2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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