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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臺灣監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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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臺灣監察御史,簡稱巡臺御史。為臺灣清治時期的1722年-1769年期間,設置於臺灣的監察御史。18世紀,臺灣行政區劃為臺灣道,而與其他省道相同,巡臺御史通常為滿人及漢人各一。
監察御史為清朝監察機關官職。巡臺御史職品等為從五品文官,品等雖比臺灣道道員的正四品低,不過官小權重。不僅可對臺灣道所屬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臺灣道所屬行政官員之權利,除此亦可在監察過程中對臺灣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其體制性質類似中華民國政府現今的監察院。
1722年開始派任的巡臺御史,初期以赴任派實為原則,也就是留臺者必須等接任者方能卸任。1751年起,改「著三年,事竣即回,不必留駐候任」。1769年裁撤巡臺御史一職,之後的巡臺御史皆為奉旨巡臺,而非擔任該職。
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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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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