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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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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英語:Brandenburg v. Ohio),395 U.S. 444 (1969),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法院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1]裁定,政府不得惩罚發表煽动性言论的人,除非该人發表的言论“煽动他人立即實施违法行為”,而且该煽动性言論的确可能会造成他人立即犯罪[2]:702。美國最高法院否决了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组织犯罪防治法》禁止任何人發表有關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恐怖手段的言論[3]

事实速览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Brandenburg v. Ohio, 辩论:1969年2月27日 判决:1969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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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64年夏天,三K党俄亥俄州领导人克拉伦斯·布兰登伯格(Clarence Brandenburg)在汉密尔顿县举行了一場集会[4]。布兰登伯格在集会上辱罵黑人太人及其支持者,並声称美國的总统、国会、最高法院镇压白人,宣布有40萬人將于7月4日向國會进军。結果布兰登伯格被控违反了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俄亥俄州法院判布兰登伯格1000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布兰登伯格不服判決,以《组织犯罪防治法》违宪为由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5]

1969年6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法院的判決,認定《组织犯罪防治法》違憲。法院認為,政府不得惩罚發表煽动性言论的人,除非该人發表的言论“煽动他人立即實施违法行為”,而且该煽动性言論的确可能会造成他人立即犯罪[2]:702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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