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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彥文情殺案
台湾刑事案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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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彥文情殺案[註 1],是臺北時間2014年9月22日6時,位於臺灣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後門的一起殺人事件,全案經6年半審理,2021年2月25日張彥文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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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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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
犯案人張彥文(以下簡稱張男)於2013年11月期間,透过网路認識被害人林佩真[註 2](以下簡稱林女)[3],兩人於2014年3月期間開始進入交往階段成爲男女朋友,并于同年4月期间开始租屋同居[9],两人于交往期间只要逢假期幾乎都會外出旅游,包括到平溪放天灯、到香港观光,6个月花费共約新台幣50萬元[司 2]213行。
因彼此相處模式、個性差異及經濟分擔等問題,感情陷入低潮,爲挽救兩人感情關系,张男於2014年9月7日至11日間安排一同赴日本京都旅遊,卻又於旅遊期間兩度強暴被害人,並且拍攝裸照得逞。
兩人回國後協議結束彼此間關系,張男又闖入被害人住處,留下情趣用品、胶带、打手枪之卫生纸[11][13],對林女恐嚇持有其裸照若欲取回需發生一次性行为,林女为求自身安全决定搬离交往期间由劉男协助承租之住宅[14]。
张男眼見兩人感情狀況未好轉,於是上網尋找刀械的訊息,購買一把与郑捷犯案相同款式之鈦鋼刀[15],擬與林女確認若無法挽回將共赴黃泉。2014年9月22日張於林女上班途中談判復合不成,當場以所購買之鈦鋼刀砍殺將近47刀,以至於當場死亡。
张男於林女死亡後,當街將林女之褲子、內褲脫下,用嘴親吻其外阴部,又抱着浑身是血下半身裸露的林女跪地痛哭[16]。张男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队队员张建华及陈志翔所负责出勤的救护车到达后又将林女內褲穿回[17][司 3]310、510、660行,犯案後,张男未立即逃離開現場,被民衆報案前來現場處理案件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警員當場逮捕。
由於张男於砍殺林女後又拿刀自残,承辦檢察官指示送往三军总医院松山分院[map 2]戒護就醫包扎伤口[18],隔日出院后押往松山分局[map 3]侦讯[19],同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復讯后,遭裁定羈押[20][21](未禁見),臺北看守所[map 4]編號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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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及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於2014年11月20日偵查終結,依殺人、妨害秘密、強制性交、侵入住宅、污辱屍體、恐嚇等罪名起訴[司 4],審判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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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張男竊錄林女身體部分於二審宣告無罪,故一審時宣告沒收之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和手機均撤銷。本案定讞後,檢察官另依照刑法第3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獲准[司 9]。
参考资料
- 臺灣高等法院 2017年3月1日就本案件10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張彥文情殺案新聞稿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以張彥文情殺案為名稱。
- 依據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裁判書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年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不得公開,故於相關判決書以A女為代號,但媒体已于新聞稿中揭露被害人姓名;此外,犯案人張彥文之姓名在相關裁判書或新聞稿仍為公開資訊。
- 2018年2月8日起,地方法院检察署机关名称正式移除“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
- 張男於2014年9月8日於日本國東京都APA飯店對林女強制性交。
- 張男於2014年9月10日於日本國大阪府大阪藝術飯店對林女強制性交部分。
- 張男於2014年9月14日向林女恫嚇其手機內尚存林女裸照,若欲取回須與張男發生一次性行為等語部分。
- 张男于2014年9月22日向林女恫吓「我手上有刀,你不要輕舉妄動」、「求你不要破壞我的夢想,不然我怕我會與你同歸於盡」等語部分。此行為在二審被改以強制罪審理。
- 因已於之前之審判定讞,故不在本次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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