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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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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同性婚姻的相關制度,起於2001年8月1日允許同性伴侶可以成為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並且賦予他們除了共同收養和租稅優惠以外的絕大多數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之權利。然而,2009年10月22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表示,所有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都應該延伸適用於(同性)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法之上。[1]

婚姻
民事结合
有限国内承认(同居)
有限国外承认(居留权)
不承认
宪法限定婚姻为异性夫妇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决议。 2017年6月30日,德國聯邦議院以393票同意、226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同性婚姻法案,讓之前民事伴侶制度裡,同性伴侶無法享有領養小孩的問題,透過結婚來獲得解決[2]。德国联邦参议院在2017年7月7日通过了该法案。德国联邦总统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在2017年7月20日签署了该法案[3],法律在同年10月1日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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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公眾意見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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