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扎薩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扎薩克,又作札薩(蒙古语:ᠵᠠᠰᠠᠭ,鲍培转写:jasaγ,西里尔字母:засаг;阿爾泰語:јасак;圖瓦語:чазак;意思是“执政”,蒙古语全称“扎萨克诺颜”有酋長及执政官之意),是清廷授予蒙古王公和少數藏人、回部王公的官职。兼有封建領主和地方官双重职能[1]:48。

扎萨克制度的雏形为明末时蒙古图们汗所立左右翼「五执政」,渐渐演化为蒙古诺颜的官称。
清廷统治蒙古时,仿滿洲八旗制編成扎萨克旗,外藩各旗世襲之扎薩克即“旗长”,掌理領內之行政,並以協理台吉為之副,佐理旗務。分世管及公中二種。世管者,各旗王公的首長世世承襲其職者之謂;公中者,不拘爵秩之高下,選出其人,特授敕命之謂[2]。
札薩克的职务由清廷授予,服从理藩院政令[1]:47,受駐防將軍、都統、駐紮大臣的节制[3],享有俸祿[1]:48。
設札薩克的蒙古部落,稱為外藩蒙古,札薩克為一旗之行政、軍事長官,相當於內屬蒙古的總管。外藩蒙古的札萨克一般有爵位,大多可以世袭。在新疆回部的哈密、吐鲁番,朝廷也冊封回部首領為札薩克,視同蒙古之一旗。分别是哈密扎萨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鲁番扎萨克旗[1]:47。
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清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人民统归其管辖并交纳赋税,承担徭役,而且札萨克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新疆哈密、吐鲁番二扎萨克旗设置初期,旗下属民均为其农奴,人身依附关系严格[1]:48。雍正之后,在汉族移民定居的内扎萨克蒙古地区,清政府为避免税赋流入扎萨克之手,实行蒙汉分治。
清朝滅亡後,雖然中华民国成立初期保留了该制度,但各地包括扎薩克在內的王公還是被逐漸廢除。外蒙古革命後,蒙古人民黨於1923年废除博克多汗時期尚存的扎萨克[4]。满洲国政府則在1935年推行蒙地奉上,将境內扎萨克制改为旗长制[5]。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後,內蒙古剩餘的扎薩克亦被廢除,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国共产党全面废除扎萨克制度(包括青海和新疆等地的蒙旗),仅在内蒙古保留与县长职权相同的旗长名称[6]。
Remove ads
参考文献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