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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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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俄语:Шанхайская Конвенция о борьбе с терроризмом, сепаратизмом и экстремизмом),是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订于中国上海,于2003年3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公约有10个缔约方,即10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1][2]

事实速览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背景

各缔约方遵循联合国宪章阿拉木图联合声明比什凯克声明杜尚别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原则,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认为上述现象对各方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确信上述现象无论其动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其开脱罪责,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应被绳之以法;深信在本公约框架内进行共同努力是打击上述现象的有效方式,制订公约。[3]

内容

公约[3]规定各缔约方应在预防、查明和惩治本公约定义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方面进行合作,并对国内立法、引渡、司法协助作了规定。公约还对各方中央主管机关进行的合作协助、交换情报作了规定。

缔约方

更多信息 国家, 签署时间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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