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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金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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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金融機關(日语:指定金融機関/していきんゆうきかん Shitei Kinyu Kikan)是日本地方公共團體指定進行公款收支業務的金融機關。指定金融機關由單一金融機關出任,並須通過議會決議(地方自治法第235條、同施行令第168條)。
概要
都道府縣必須設有指定金融機關(施行令第168條第1項),市町村(含特別區)必要時也可指定(施行令第168條第2項)。指定金融機關多由銀行擔任,但地方的市町村則多選擇當地悠久的信用金庫與農業協同組合(信連或地域農協的信用事業部門,也就是所謂的JA銀行)。1個地方公共團體的指定金融機關以1間為限,但可選擇複數金融機關實施1或2年的輪替指定制。
已擔任指定金融機關的金融機關可擔任其他地方公共團體的指定代理金融機關(施行令第168條第3項)。此外,在地方公共團體設有支店的金融機關(包含郵貯銀行與具有代理業務的郵便局儲金窗口)等可擔任收納代理金融機關進行收納業務(施行令第168條第4項)。另一方面,未指定金融機關的市町村,多會指定收納事務處理金融機關以避免降低居民的服務品質(施行令第168條第5項)。
基本上,指定金融機關會將公款管理帳戶設於都道府縣廳舍周邊的營業處(如「縣廳前支店」等)。市區町村由於主要處理出納業務,因此多只設置出納派出所與店外ATM。 負責地方獨立行政法人(與國立大學法人、公立大學法人)出納業務的金融機關也稱「指定金融機關」,但與本條目所述之指定金融機關分屬不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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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問題
過去地方公共團體的指定金融機關,由於可強化地方信用,並且可在無成本的情況下取得巨額公款,吸引各金融機關積極競爭。因此出現如岐阜縣由各地域銀行輪流出任指定金融機關的狀況。另外也曾爆發福岡縣麻生渡知事接受福岡銀行政治獻金的醜聞。
但在1990年代以後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由多間金融機關之間進行利率競爭成為常態化,指定金融機關業務不再像過去如此有利可圖,各銀行也開始評估收納業務等產生的成本。
擔任九成都道府縣、六成地方公共團體之指定金融機關的64間地方銀行,由於向地方公共團體提出免費或極為低廉的手續費優惠,每年的支出總計高達1000億日圓,完全入不敷出。
舉例來說,地方公共團體向指定金融機關所支付的付款票據或帳戶支出手續費,每一件不到10日圓甚至是免手續費。與郵便局(民營化後的郵貯銀行)、超商或Pay-easy相比明顯過於低廉。
因此,全國地方銀行協會每年都向地方公共團體五團體要求提高手續費。然而,雖然銀行一直要求提高手續費,但目前尚未有銀行辭去都道府縣及政令指定都市等級的指定金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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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金融機關一覧
- 長崎縣、沖繩縣為2行輪番制。銀行在非輪值年度擔任指定代理金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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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岡市為2行、大阪市與北九州市為4行輪番制。銀行在非輪值年度擔任指定代理金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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