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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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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為單一制國家。其一级行政区划包括13州(kraj)和布拉格首都直轄市(hlavní město)。每州有自己的民选州议会及州长。在布拉格,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行使。
带有传统区域和当前行政区域的捷克共和国地图
细分区划图
1960至2000年的捷克行政區劃圖
州下分为县(okres,或译为“区”),包括三个“法定城市”(但布拉格除外,其具有特殊地位)。1999年行政改革后县的重要性降低,其主要行政功能转移至某些指定的市镇,但作为领土划分单位及某些中央政府部门的行政区域继续存在[1]。
捷克的基层行政单位是市镇(obce)。2021年时捷克划分为6,254个市镇。城市和城镇也是市镇。首都布拉格同时具有州和市镇的地位。
沿革
捷克共和國自1993年1月1日獨立後,初期實行七州一市,其中波希米亞地區分為東西南北中5州,摩拉維亞地區分為南北2州,首都布拉格為直轄市。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行政區劃,全國依照波西米亞、摩拉維亞和西里西亞三個傳統地區分為13州和布拉格直轄市,共14個一級行政區。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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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縣(okres),或譯作區,為捷克的二級行政區,位於州之下,共有76個[3]。
市镇
捷克的基层行政單位是市鎮(obec),位於縣之下。截至2021年,捷克共和國分為6,254個市鎮。
具有法定城市称号的市镇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市辖区或市区。
参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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