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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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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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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單一制國家。其一级行政区划包括13kraj)和布拉格首都直轄市(hlavní město)。每州有自己的民选州议会及州长。在布拉格,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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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传统区域和当前行政区域的捷克共和国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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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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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至2000年的捷克行政區劃圖

州下分为okres,或译为“区”),包括三个“法定城市”(但布拉格除外,其具有特殊地位)。1999年行政改革后县的重要性降低,其主要行政功能转移至某些指定的市镇,但作为领土划分单位及某些中央政府部门的行政区域继续存在[1]

捷克的基层行政单位是市镇obce)。2021年时捷克划分为6,254个市镇。城市和城镇也是市镇。首都布拉格同时具有州和市镇的地位。

沿革

捷克共和國自1993年1月1日獨立後,初期實行七州一市,其中波希米亞地區分為東西南北中5州,摩拉維亞地區分為南北2州,首都布拉格為直轄市。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行政區劃,全國依照波西米亞摩拉維亞西里西亞三個傳統地區分為13州和布拉格直轄市,共14個一級行政區。

更多信息 車輛號牌, 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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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一級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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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res),或譯作,為捷克的二級行政區,位於州之下,共有76個[3]

市镇

捷克的基层行政單位是市鎮obec),位於縣之下。截至2021年,捷克共和國分為6,254個市鎮。

具有法定城市称号的市镇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市辖区或市区

参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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