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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帕夫訴美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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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帕夫訴美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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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帕夫訴美國案(Sparf v. United States, 156 US 51 (1895), or Sparf and Hansen v. United States[1]) 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件,考驗被控犯有同一罪行的多名被告供述的可採性,以及陪審團的職責。

事实速览 斯帕夫訴美國案 (Sparf v. United States),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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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884年1月13日晚上,在前往大溪地島的航行中,"赫斯珀號"(Hesper)輪船的二副、名叫"莫里斯·菲茨杰拉德"(Maurice Fitzgerald)的男子被發現失踪。船員們相信菲茨杰拉德已經被殺,而他的屍體已被扔到了海裡。船長"索德格倫"(Sodergren)懷疑三名船員,即船員"聖克萊爾"(St. Clair)、"漢森"(Hansen)以及"斯帕夫"(Sparf)均參與了謀殺。索德格倫一直將三名嫌疑人關押,直到他們抵達大溪地島,在那裡他們被美國駐大溪地島領事帶上岸,隨後與其他人一起乘坐"熱帶鳥號"(Tropic Bird)輪船被送往舊金山[1]在那裡,他們三人因謀殺"菲茨杰拉德"一案受審並被定罪。

判決

法院於1895年1月21日以5票對4票作出判決,哈蘭(Harlan)大法官給出了多數意見。

註釋

參閱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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