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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令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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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令》(英語:Supreme Court Act;法語:Loi sur la Cour suprême)是加拿大國會通過的一項法令,以設立加拿大最高法院。它最初於1875年作為《最高法院及財務法院法令》Supreme and Exchequer Courts Act)通過。然而,當時最高法院尚未成為加拿大法律的最高權威,因為最高法院的案件仍可上訴至樞密院司法委員會[a]

《最高法院法令》並非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而只是由國會使用《1867年憲法法令》第101條賦予的權力通過。該法令在1982年加拿大憲法回歸期間也沒有被當作憲法的一部分, 儘管在憲法修訂中提到了法院本身。由於法院是在常規法規中界定的,因此可以認為可以透過國會法令廢除法院。然而,在《關於〈最高法院法令〉第5及6條的轉介》(Reference re Supreme Court Act, ss. 5 and 6)中,法院裁定,根據《1982年憲法法令》第41(d)條,該法令的某些部分,如其組成,只能透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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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該法令第53條賦予政府提交轉介問題英语reference question的權力。這一直是有爭議的,因為《1867年憲法法令》規定了普通上訴法院,但沒有規定可以接收轉介問題的法院;然而,這項規定被認為是符合憲法的。[2]

在《關於魁北克分離權的轉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最高法院審視了第53條的適用性。魁北克省政府辯稱,分離權不是轉介問題的有效基礎,但法院不同意。[2]

參見

備註及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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