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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革命集团案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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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分别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要夺取最高权力”的集团(官方称之为“反革命集团”)的总称。其中包括被毛泽东称为“四人帮”的江青、張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江青集团核心成员以及邱会作、吴法宪等林彪反党集团成员。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陈伯达也作为江青集团成员接受审判。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1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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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审判准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逐渐成为中共实际的最高领导人。在他的倡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对分别以江青、林彪为首的两个政治集团在法律上进行审判和定罪。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有意把张春桥的政敌陈伯达划归“江青集团”,以避免林彪问题的复杂化。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特别法庭设二个审判庭。决定指出:特别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其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特检字第一号)全文有两万多字,被告人共10人,审判前已公开。198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查了起诉书,决定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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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今中共北京市委旧址、北京市人民政府来访接待室旧址)公开审理此案。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第一次开庭,黄火青代表检方宣读起诉书后,庭长江华宣布:江青集团案的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由第一审判庭审理;林彪集团案的被告人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由第二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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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认定10名被告人均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1986年,毛泽东的侄子毛远新因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被审讯判刑。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共谋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 1966年8月,林彪让叶群把他们捏造的诬陷刘少奇的材料口授给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写了诬陷刘少奇的材料。
- 1966年12月,张春桥单独召见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指使他组织游行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
- 从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
- 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死者 4]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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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提到的其他人员
影响及评价
参考文献
扩展阅读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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