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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謀
前司法院大法官・資深前司法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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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謀(1938年11月2日—)台湾高雄人,曾任檢察官、法官,並曾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1]
經歷
林永謀早年入台大法律系,是陳水扁的學長,大學期間陸續參加國家考試,大一升大二時考上律師特考、大二升大三時,通過推事檢察官特考,取得司法官錄用資格。1961年大學畢業後,到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第五期),自此投身司法界。[1]
不到24歲,林永謀便出任推事,專攻刑法、刑事訴訟法。在42年的司法生涯中,林永謀历任檢察官、法官,從一審、二審、三審,從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1968年、1983年两度被保舉為最優公務員,獲蔣中正總統、蔣經國總統召見。
1994年,獲李登輝總統提名出任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因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迴避,針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出任第五次憲法法庭審判長,[2][3]。
1997年,中華民國通過第四次修憲案,調整大法官任命及任期制度。2000年,第六次修憲案,改為「經立法院同意任命」。2003年,林永謀獲陳水扁提名續任司法院大法官[4][5]。
家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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