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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太町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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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太町村制樺太廳地方自治相關之基本法制。法源立於1929年法律第4號,同年3月27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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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 第1條樺太廳之町村採1級、2級之分野,第2條樺太之町村授與法人資格,第3條確定町村會之設置認可。

1級町村以町會、村會之制度進行首長選舉,而2級町村之首長由樺太廳長官逕行任免。樺太此種地方自治比起内地是有所限定。

  • 1943年4月1日樺太内地編入町村制中改正法律(昭和18年法律第81號)附則3項為依據,本法同年6月1日廢止。

1級町村

2級町村

例外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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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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