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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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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為民法中關於民事實體法的基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般都以總則編開頭,做為後續各編的共通基礎。[1]此結構首見於1896年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中的「Erstes Buch. Allgemeiner Theil」,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亦由「第一編 總則」開始,並影響到了後續其他採用大陸法系國家制定的民法典。
東亞地區之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之內容
参考文献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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