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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節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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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節甫(1533年—1601年),字以安,號鏡宇,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工部左侍郎。
生平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戊午科浙江鄉試第五十九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會試第二十五名,二甲第八十二名進士[1][2]。授禮部儀制司主事,歷祠祭郎中。曾經反對尚書高拱專權而辭職歸鄉。明神宗即位之後,起用為光祿寺丞,萬曆二年(1574年)八月升尚宝司丞,晉少卿,六年正月升南京尚宝司卿,十五年二月升南京通政司右參議,改太常寺少卿,十七年十一月升南京光祿寺卿,十九年四月改南京太常寺卿,十月升南京大理寺卿,二十年四月升南京刑部右侍郎,七月召為北京工部左侍郎,署部事。曾經屢次彈劾上疏減免浪費、減少江浙織造等。后父喪丁憂歸鄉,死後贈都察院右都御史。后賜諡端清[3][4]。
家族
曾祖沈汝梁;祖父沈煓,貢士;父沈塾。母閔氏。重慶下。弟沈之鎏、沈之鏊、沈之鑒、沈之鋆、沈之鎣、沈之崟、沈之釜、沈之鐆、沈之唫、沈之鍪[5]。沈節甫長子沈淙,萬曆十三年舉人,另有兩子沈㴶、沈演,同登萬曆二十年進士,均為明朝重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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