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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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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適用地區,副检察长(英語:solicitor general直译:「總事務律師」,香港作法律政策專員,依照其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不同職責又譯作法務部長訟務次長律政廳副廳長等)通常為律政專員(law officer)的一種,作為司法管轄區政府在法庭訴訟中的首席代表。在擁有檢察長(英語:attorney general,香港作律政司)的系統中,法律政策專員通常是該司法管轄區总检察长的副手及排名第二的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專員可能會在法庭上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議或代表政府參與訴訟(因司法管轄區而異,有時亦因同一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擔任者而異)。

各地法律政策專員列表

被稱作“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法律政策專員」、「法務部長」等)的包括以下官員: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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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英國

美國

香港

  • 英屬香港
    • 1979年前,香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Solicitor General of Hong Kong)為香港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 of Hong Kong)的副手;1981年起,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成為香港律政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法律政策科(Legal Policy Division)的負責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1997年後,原来的律政署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屬的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Adaption of Laws Ordinance)具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的適應化修訂將「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更名為「法律政策專員」,英文名稱不變[1]

其他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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