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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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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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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英語: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學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虛擬案例,是一宗同類相食案,並牽涉陷入絕境、抽籤、公眾同情、政治因素、緊急避險抗辯赦免等事實,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詞反映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流派(下稱洞穴奇案一)。其後薩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個法官提出九種額外的法哲學觀點(下稱洞穴奇案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Reprinted, 2002 ),此案曾被達瑪竇(Anthony D'Amato)稱為法理學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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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假设的案例涉及一群洞穴探险者,他们在洞穴塌方后被困,面临饿死的危险。该案例探讨了获救的幸存者为了生存而杀死并吃掉一人后法律应如何对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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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一(原著)

案情

五位探险队员由于山崩被困洞穴,无法脱困。营救行动持续数天,期间有十名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丧生。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得知他们必须再坚持至少十天才有可能被救出。然而,距离山崩已过去二十三天,他们的食物不足以继续维持。在食物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被困者们询问专家,如果他们食用其中一位同伴,是否有可能延长生存时间。专家告诉他们,这样做可能会让他们多活十天。讨论后,被困者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位牺牲者。在此过程中,威特莫尔表现积极,首先提出吃人的方案和抽签方案,但在最后时刻撤回了自己的提议,希望再等一周。尽管如此,其他同伴在询问他是否对于掷骰子有异议后替其掷骰子,最终威特莫尔抽中,其被其他人杀害并食用。救援在第三十二天成功,探险队员们被指控犯谋杀罪。对此,初审法院判处有罪并处死刑,被告人上诉至最高法院审议。大法官在这此案中没有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判詞

更多信息 法官, 論點 ...

結局:由於法官意見不一,初審法院最終維持有罪判決和量刑,所有被告將被處死刑。

法官的觀點

更多信息 法官, 判案原則 ...

洞穴奇案二(萨伯的续篇)

案情

  • 一位獨居老人在洞穴奇案一審結之五十年後被警方拘捕,他承認當時也是洞中其中一員,儘管洞穴奇案一中的四名被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
  • 由於他在拘捕前從營地逃脫,故免於被控脫逃罪
  • 洞穴奇案一由於未獲大多數法官意見一致通過,故是未決裁決,不足成為有罪先例
  • 在這五十年間,曾有人因洞穴奇案一案中論點提出兩個修法建議,一為法律應詳細規定甚麼構成故意,二為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享有自主判斷的權力),但這兩個建議都未獲採納,立法者認為關於謀殺罪相關條文一目了然,沒有修改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關法條與五十年前毫無二致,參照洞穴奇案一書台灣版77頁

法官的判詞

更多信息 法官, 論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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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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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Suber, Peter.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London: Routledge. 1998.
  • Butler, Paul; Dershowitz, Alan; Easterbrook, Frank; Kozinski, Alex; Sunstein, Cass; West, Robin.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Revisited. Harvard Law Review: 1876–1923. JSTOR 1342398. doi:10.2307/1342398.
  • Porciello, Andrea. Il caso degli speleologi di Lon L. Fuller e alcuni nuovi punti di vista. Un approccio alla filosofia del diritto attraverso dieci pareri di fantasia, Rubbettino, 2012.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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