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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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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按察使,全稱為浙江等處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又稱浙江按察使司按察使。清朝正三品文官,是清代浙江省的刑名司法和驛傳吏治等事務的最高長官,駐紮在浙江的杭州府(今浙江省杭州市),受浙江巡撫和閩浙總督管轄。管理底下的十一府、一直隸廳(共計三廳、一州、七十五縣)的官員。
順治二年十一月三十日(1646年1月16日),調直隸井陘道副使劉自紘,為浙江按察使司副使、管按察使事。[1]末代浙江按察使為李傳元。
收入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官員薪俸後,浙江按察使的年俸為正三品的俸銀和俸米。而後到了雍正初年的養廉銀制度及之後的一系列更動中規定了浙江按察使的養廉銀為每年白銀4000兩[2]。
屬員
歷任浙江按察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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