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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简称:ECFA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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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英文: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或者簡稱為ECFA)是海峽兩岸台灣中國大陸)之間的雙邊經濟協議,由中華民國政府於2009年提出,總統馬英九視為加強臺灣經濟發展的政策;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市簽訂第一次協議,後續有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以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從此展開。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兩岸經濟協議[1][2]

事实速览 類型, 簽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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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兩岸關係轉趨惡化,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仍未有改善;2023年12月21日,中国大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台灣當局長期單方面對大陸采取歧視性貿易限制」為由宣布中止ECFA项下丙烯等12个税目产品的关税减让[3]賴清德政府上台10天後,中國大陸方面於2024年5月31日宣布中止对134个税目进口产品的关税减让[4],2024年6月15日起正式實施。[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原产于台湾的鲜水果、蔬菜、水产品等34项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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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2008年初,中國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於競選政見提及當選後將與中國大陆簽訂經貿協議。同年3月的總統大選馬英九順利當選第12任中華民國總統中國國民黨時隔8年重返執政

架構

台灣官方強調ECFA的架構過程是模仿中國大陆與東協自由貿易區的架構。可是在這當中卻存在著「系統相容」的問題,差別在於東協與中國大陸加入WTO是以開發中经济体加入,而台灣是選擇以发达经济体加入WTO,所以已放棄发展中经济体的權利,以產品為主,貿易部分就只能引用與中國大陆不同的條款。

在ECFA裡強調「逐步到位」,雙方須在一定時間使商品貿易為零關稅,並非官方宣稱ECFA將「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像一本書的目錄」,至於「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

時任陸委會主委曾公開表示:“在ECFA文本中,我方在序言裡堅持寫入‘本著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經濟條件’…這等於為台灣加了一道安全閥。外界認為十年或十五年內要對大陸全面開放市場是錯誤的理解,因為文本序言中的這道‘安全閥’,只要是我們認為經濟條件不夠的項目,就能一百年都不開放或不降關稅。那些項目要開放或降關稅,完全由台灣自行考量經濟條件來決定,沒有期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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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收穫清單分類

  • 因為WTO規定經濟合作協議「必須」達到九成雙方貿易產品的免關稅,該條約也達成分階段達成的默契;而其先期協議的產品內容,普稱為「早收清單」。
  • 在細項上,關稅免稅部份將包含了台灣輸往中國大陆的石化機械紡織品汽車零配件業等經濟產業。

WTO並未規定會員在簽完自由貿易協定(FTA)後,就必須在十年內完全開放市場。從已簽署的近三百個自由貿易協定來看,有的在簽FTA後十年內,開放程度連百分之五十都沒有達到。然而,目前兩岸生效中的架構協議,屬於世貿組織規範中的過渡性協定,而根據GATT24條的諒解備忘錄,過渡性協定的合理期限為十年,若十年仍未完成正式的協定,必須向GATT進行說明,否則會面對世貿成員對其有效性的質疑。

部分半官方團體評估
  • 臺灣半官方組織中華經濟研究院曾以國際通用GTAPTAIGEM等經濟模型評估該條約。該評估認為: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 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暫時性正成長』,整體經濟成長率將增加1.65%-1.72%、總就業人數將增加25.7-26.3萬人,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全民皆可分享此經濟成長的果實。[7]

之後,國民黨皆以此評估作為簽訂條約的依據及說帖。而根據此評估,國民黨認為該條約的益處有「邁向全球化」,[8]「東亞戰略影響」[9]

貨品貿易協議

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本文第二章第三條展開磋商。 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

  • 協商始日:2011年3月開始協商,截至2015年11月25日為止已進行12次協商,尚未完成簽署。

服務貿易協議

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本文第二章第四條展開磋商。 [10]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台灣媒體簡稱“兩岸服貿協議”。

  • 協商始日:2011年2月開始協商。
  • 協議時間:2013年6月20日至22日,於上海東郊賓館舉行第九次海基海協兩會高層會談中簽署兩岸服貿協議。
  • 協議代表: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德銘

簽署完成後,在台灣引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存查爭議,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生效。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文本第五章第十一條成立的磋商平台及聯繫機制,各次會議亦為後續協議之協商平台[11]

  • 2011年1月6日成立。
  • 2011年2月22日在桃園舉行第1次例會
  • 2011年11月1日在杭州舉行第2次例會
  • 2012年4月26日在淡水舉行第3次例會
  • 2012年12月11日在廣州舉行第4次例會
  • 2013年12月10日在臺北舉行第5次例會
  • 2014年8月5日在北京舉行第6次例會
  • 2015年1月29日在臺北舉行第7次例會

簽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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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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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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