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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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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州國監察院為滿洲國的監察機關,於建國4年後的1936年廢除[1]。
概要
監察院擁有獨立於國務院的地位,由總務處、監察部、審計部構成。監察部負責舉發官員與各部局(省廳)違法、不當行為,審計部則負責國家預算的會計監察。
不過以日本官吏為中心施行的本制度招致許多批評。
- 違法行為可依照法律辦理,不當行為本身並未擁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不當行為的定義並不明確。
- 必須依照監察院的臉色行事,使官員士氣低落缺乏激勵。
- 由於監察院為一獨善組織,有濫用職權的危險性。
此類批評聲浪之故,監察院於1936年廢除,職權改由國務院行使。
歷任院長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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