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灝芬(1874年5月13日—1947年4月28日),字若梁[1],江蘇省吳縣人,林肯律師學院畢業,法政科進士。 生平 學古堂於光緒三十一年改為遊學預備科,招考英、法、日文學生三班,擇優資送潘灝芬等十名學生留學。 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經學部驗看考試列最優等,賞給法政科進士[2]。 民國6年(1917年)11月13日,兼充地方捕獲審檢廳評事[3]。 民國9年(1920年)9月14日,署浙江高等審判廳推事[4]。 吳縣蘇州市董事會總董、漢冶萍公司副經理。 民國29年(1940年)3月11日,偽維新政府司法官考試再試典試委員會委員[5]。 民國30年(1941年)10月20日,汪偽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6]。 註釋Loading content...Loading related searches...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