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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干達反同性戀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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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干達反同性戀法案[1][2][3][4][5]由該國政府立法建議,將同性性行為列入刑事處分。經國會同意實施将「嚴重同性性行為」的最重罪刑由監禁十四年修改為無期徒刑。
簡介
若此法生效,将區分為「嚴重同性性行為」及「同性戀罪行」兩部分,前者最重罪刑為死刑,後者最重罪刑為無期徒刑。「嚴重同性性行為」意指愛滋病帶原者、家長或權威人士、或持有興奮藥物者,與年幼或殘疾人士反覆發生同性性行為;「同性戀罪行」意指發生同性性行為、參與或協助同性婚姻、以及協助或企圖觸犯「嚴重同性戀」。法案提議將管轄範圍擴及旅居境外的如烏干達國民,觸犯者可要求引渡回烏干達受罰;此外,如而有任何個人、公司、傳媒、或非政府機構宣揚鼓勵同性性行為,亦將受不同程度的懲處。
內容
目前,同性性行為及同性關係在烏干達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除了南非外)都被認定違法,一般可判處14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案是由執政黨國會議員David Bahati於2009年10月14日以個人名義提出。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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