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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法令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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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法令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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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法令》新加坡的一项已被废除的禁止煽动性行为和言论;以及煽动性出版物的印刷、出版、销售、分发、复制和进口的法令。根据该法令,任何可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基本要素是发现其的「煽动性倾向」,而犯罪者的意图无关紧要。法令还列举了几个不属于具有煽动性倾向的行为,并在有限的几种情况下为被告提供辩护。

事实速览 煽动法令, 引稱 ...

该法令的一个特点是,除了惩罚倾向于破坏政府行政的行为外,该法还将引起「不同种族或阶级之间的恶意和敌对情绪」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与1950年代和1960年代涉及煽动对政府不满的指控的逮捕和起诉相比,21世纪的逮捕和起诉(例如地庭(英语:District Court)的检察官诉许松发案 (2005) 和检察官诉王建聪案 (2009) )集中在产生后一种效果的行为和出版物。学界对《煽动法令》在这些案件中的解释是否令人满意,以及使用“感情”作为衡量煽动性倾向的尺度是否合适提出了担忧。

王建聪一案中,被告辩称,为了使《煽动法令》第3(1)(e)条与新加坡共和国宪法(1985 年修订版,1999 年再版)第14(1)(a)条所给予的新加坡公民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相一致,法令的应用必须被限制于明示或暗示煽动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地庭对被告的说辞表示不认同,指出如果国会打算包括这一额外要求,它就会在法令当中明确立法解释。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并未就此事件作出任何判决。据一位法律学者称,许松发案王建聪案显示,在新加坡,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种族和宗教和谐方面的公共秩序考量的约束,它并不是一项主要权利。也有人认为如果对宪法第14条进行适当的解释,则《煽动法令》第3(1)(e)条不符合这一条文。

2021年9月13日,新加坡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一项法案,以废除《煽动法令》。[5]法令于2022年11月2日被正式废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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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立法

打击煽动性行为的法律最初是通过《1938年煽动法令》在新加坡和其他海峡殖民地(S.S.)引入的。[7][8]1939年,马来联邦(F.M.S.)以1939年煽动法令的形式引入了类似的立法。[9]新加坡于 1946 年成为直辖殖民地并于 1959 年成为自治州后,《1938年煽动法令》(S.S.)在新加坡仍然有效,但在马来亚联合邦,该法律已被英国政府为了遏制反对殖民统治而引入的《1948年煽动法令》所取代。[1][8]在1948年7月6日的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辩论中,联合邦代理总检察长E.P.S.Bell 表示,政府认为制定联邦法律以取代联邦的各种基于"几年前由殖民办公室发送到这个国家的示范条例"所制定的一系列反煽动条例能使条规的施行更加"方便"。该法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F.M.S.条例的重新颁布,但其对法令第4条下所描述的罪行的处罚有所增加,并包括了两个新的条款(现第9条和第10条)。

《1948年煽动法令》于1963年新加坡、马来亚、沙巴砂拉越合并组成马来西亚后在新加坡施行。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独立建国后保留了该项法令。[8]新加坡现行的立法版本是《煽动法令》(第290章,1985年修订版)。[10]

2022年法令废除

2021年9月13日,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煽动法令(废除)》法案,以废除《煽动法令》。内政部表示政府过去用煽动法令处理可能削弱社会结构和政府机关的各种行为,但多年来,随着其他诸如维持宗教和谐法令、防止网络假信息和防止网络操纵法令、司法维护法令、不良刊物法令、报章与印刷馆法令,以及《刑事法典》中的特定条款的新法令的推出,以更具针对性和精细的方式处理这些课题,煽动法令的“应用程度有限,可以废除”。[11][12]

2021年10月5日,《煽动法令(废除)》法案在国会三读通过,《煽动法令》被允以废除。时任内政部长兼律政部尚穆根解释说,“以现有情况来看,煽动法的主要部分已不适用,比如激起人民对政府不满不该当成罪行。”[13]该法案在2021年10月29日被总统批准,部长之后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生效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法令依此于当日正式走入历史[14][15]

法令援引事件列表

以下为《煽动法令》曾被援引的案件列表。[16]

更多信息 年份, 被告 ...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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