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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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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一个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定义,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多項行為之中僅以與主要行為相關的法條定罪,而使與其他行為相關的法條不再適用,因此最終僅因一項行為宣告一罪;而非因多項行為實質競合而宣告多罪或數罪併罰。
特征包括有必须处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因此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比如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等等[1]。
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上因具体罪名和情况而有特殊规定[2]。通常来说处理方式包括有[3]:
- 从一重罪处罚。比如抢劫、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采用处罚较重之规定定罪。
-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比如伪造货币並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 法定数罪并罚。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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