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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

买春客、老嫖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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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又稱狎客[1]尋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來並沒有狎玩娼妓的意思[2],到後期才轉為現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為尋找性服務,現代則專指與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國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國受女性主義運動影響罰嫖不罰娼),有些國家則是準設紅燈區大賺買春錢(如荷蘭德國)。

歷史

希腊神話記一美貌的妓女拉伊丝,價碼為一千德拉克马,狎客仍不絕於途。古希臘的妓女分作數級。最低級的稱為πόρναι[3],這個字來自πέρνημι,即「販賣」,這些「賣春婦」一般為性奴隸,從屬於叫做πορνοϐοσκός的人,直譯就是「牧妓人」。

周越然《言言齋佚文》記有法國民謠:“十個男子九個嫖,不嫖必定有蹊蹺;倘非天閹不成器,當是身體吃勿消”。[4]當時巴黎登記有案之妓女約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記的暗妓恐在六萬人以上。[5]約翰生傳》作者包斯威爾(J. Boswell)在日記記1764年某日嫖妓的經過。

中国历史上,男性嫖客及嫖娼行为被浪漫化。20世纪之前,卖淫嫖娼在社会生活中持正面形象[6]:116妓女妓院生活成为“都市繁华的主要方面,同时还象征着某一朝代的盛世景象”。男性文人做为嫖客很少提到妓院生活的阴暗面。在男女授受不親的背景下,包办婚姻是社会主流,戀愛自由婚姻自由被排斥。视男性嫖妓行为,并非仅为满足性欲,而是寻求爱情。妓女被视为职业情妇,以及“扩大着的姬妾队伍的候选人”。嫖妓行为以婚外戀的形式在古代社会文化中存在。1919年五四运动后,中国社会的旧道德受到冲击。卖淫嫖娼失去其正面的浪漫色彩,与吸食鸦片缠足同样被视为陋习,与“中国的衰弱、落后和统治阶级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同时,电影、戏剧、酒吧等新娱乐行业的兴起,使妓院完全成为性交易的场所,妓女兼有的文化角色被转移。性交易产业的文化形象从“名士与名妓的风游韵事”,变成“弱女子受恶霸坑害、受鸨母虐待的故事”[7]: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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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及規範

嫖妓、性交易在各國之間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轄區和國家/地區而異。

臺灣

嫖客在購買性服務後不付錢,會被告詐欺罪,跟霸王餐類似,舉凡是吃飯、按摩、理髮、性交易後不付錢,消費後不付錢皆屬於詐欺罪[8][9]

參見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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