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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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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政策指古代中國王朝對境內諸侯國或境外藩屬國的政策。「藩」本意是「籬笆」。如「藩籬」,有屏障、保衛之意。又引申為古代藩王的封國、屬地。如「藩國」,再擴展到由中國君主冊封的國家即藩屬國。[1]
周代至魏晉
“藩”,《说文解字》解释为“屏也”,“屏蔽也”。即含有“保护”之意,将危险“屏蔽”于外,即为保护。《左传·哀公十六年》有言:“吾闻胜也信而勇,不为不利。舍诸边竟,使卫藩焉。”这里的“卫藩”便可理解为保护、保卫之意。《左传》所讲的“卫藩”之事,是发生在“边竟(境)”,因此“藩”除了“保护”之意外,还可以指代边境、边界。朱熹在《周易本义》中就说:“藩,篱也。”這就說明,“保护”与“边界”二意是一体的,在自身周边划出边界,将危险屏蔽于边界之外,以保证自身安全。这就是“藩”字的基本含义。
周代,“藩”开始指代宗藩制度下的诸侯国。根据周代的宗藩制度,周天子居于最高位置,由家族内的嫡长子担任。天子的兄弟便会被分封到各地,成为地方诸侯,以保卫天子。《左传·定公四年》载:“选建明德,以蕃屏周。”宗法分封制决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机制。周天子居于国家最高地位,但地方的藩国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自己处置诸侯国内部的事务。但由於宗藩制度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制,在绝大部分时间内不起作用,春秋戰國時代各諸侯國互相兼併,周天子也被束之高閣。秦朝之后,中国的历代王朝基本上都采用郡县制,雖然皇室成員也有分封的情況出現,各藩王在法律制度层次上已经没有划地自治的权力,多封虚爵,仅能享受地方财政的供奉,而不能直接对地方进行统治。如果藩王擁有實權,便會出現漢代的七國之亂或是西晉的八王之亂。《文献通考》曰:「景武而后,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于是诸侯虽有君国子民之名,不过食其邑人而已,土地甲兵不可得而擅矣。……盖自是封建之名存,而封建之实尽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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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
唐初武功強盛,先後征服東西突厥和高句麗等國,對於征服領地上的貴族也授予唐朝官職,此即後來所稱的「羈縻」。唐在各地以旧有部族为基础,设置府州八百多个,大的为都督府,小的为州,以本族首领为世袭都督、刺史。羁縻府州的机构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原有的行政机构和政治制度都保留不变,从长官到僚属均由本族人充任;并允许其在本族内部称“国”,其君主亦可保留“王”与“可汗”的称号。唐代对大多数被征服地区均采用此种办法。二是以华官参治。即派遣汉官充任羁縻州的部分官员,进行联合统治。对于社会经济形态与中原基本相同的地区如辽东一带,采用此种办法。三是监临制。即在保留原有的组织机构承认其酋长统治地位的同时,唐朝派遣政治代表进行监视。如朝廷对黑水靺鞨,即是“置长史就其部监领之”。[2]
唐代有“皇帝敬问”(敌体之国)与“皇帝问”“敕”(君臣关系)两大类型的对外文书,第一种保留原有机构的羁縻府州诏书为“皇帝问”,后两种由唐朝派员的羁縻府州使用“皇帝敕”。[3]法律方面,《唐律疏议·刑名》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族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军事上,羁縻府州可以保留本部兵马,但须听候朝廷调遣,皇帝制有“天子信宝”,专门用来征调蕃国之兵。唐朝虽然不直接向其征税,但各羁縻府州的统治者须向朝廷呈报“版籍”定期上交“贡赋”。
唐代羁縻府州主要隶属于各都护府,西南地区的姚州、泸州、黔州、桂州、邕州、峰州诸都督府,亦分别统领若干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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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
明朝
清朝
清廷因在藩部依靠當地王公貴族進行封建統治、謂之「君國子民」,故其對於蒙古、新疆、西藏等內亞地區的施政即稱為理藩政策。早在清朝入關之前,皇太極征服漠南蒙古後即設置專司理藩院,平定全國後,先後制定發布《蒙古律例》、《番例》、《回疆則例》、《理藩院則例》等一系列專門法管轄藩部地區。清代理藩政策有兩大重點,一者為「疆土經理」,在要地設置駐防將軍、都統與辦事大臣統籌全局;二是「政教布施」,以利用藏传佛教钳制蒙古人为主,而对于以穆斯林为主的回疆清朝的统治则算不上成功,前后多次发生反满清动乱。
清代蒙古各旗均仿效八旗編設佐領,旗上設盟負責協調各旗關係,盟旗制建立後各部被限制在指定的領地上不得隨意移動。清朝並參酌蒙古各部原有政治制度,沿用蒙古的習慣法,採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分化蒙古王公、貴族、僧侶的政治勢力,嚴加控馭各蒙旗的活動,使其不能聯合。在此基礎上,今中國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區劃受其影響。[4]
清代西藏原則上由當地的甘丹頗章自治,除了設立無兵力配屬的西藏地方政府噶廈(1751年設),任命駐藏大臣(1728年)外,就是默許由冊封的達賴喇嘛(1653年)與班禪額爾德尼(1713年)擁有西藏統治權。法律上則適用來自《理藩部則例》中的喇嘛條款,後制定《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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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册封国的关系
因中国古代基本上没有对等外交的理念,尽管并不能干预其内政,中原王朝仍从其“天下”的角度视周边国家为“属国”,与境内的诸侯国或藩部混同。《大清会典》称:“凡四夷朝贡之国,东曰朝鲜,东南曰琉球、苏禄,南曰安南、暹罗,西南曰西洋、缅甸、南掌。西北夷番见理藩院”。民国以后,史家的认识逐渐清晰起来,即“清初藩服有二类,分隶理藩院、主客司。隶院者,〈内〉蒙古、喀尔喀、西藏、青海、廓尔喀是也;隶司者,曰朝鲜,曰越南,曰南掌,曰缅甸,曰苏禄,曰荷兰,曰暹罗,曰琉球。亲疏略判,于礼同为属也。西洋诸国,始亦属于藩部,逮咸、同以降,欧风亚雨,咄咄逼人,觐聘往来,缔结齐等,而于礼则又为敌”。[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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