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過失
司法主张名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過失(英語:negligence;拉丁語:negligentia[1])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粗心大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或是無法達到一般理性自然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2],而造成損害或是違反法律課予的義務。
![]() |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22年8月20日) |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中的「過失」是程度略低於魯莽(reckless)的一種过错型態,在民法上可能構成侵权行为或契约義務的違反;而刑事過失若導致不法行為的,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大陸法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指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情形。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指犯罪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結果的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
Remove ads
民法對於過失的結果責任較之刑法更為細緻,在侵權行為法中所對應之注意義務亦有所區別:
- 重大過失
指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為責任最輕的過失型態。由於責任尚輕,通常需負此一程度注意義務的多半為無償契约之債務人,例如贈與契約的贈與人。
- 具體輕過失
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所需負的注意義務仍屬相對輕微,亦多半為無償契約之債務人。
- 抽象輕過失
又稱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指欠缺「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的義務。一般有償契約債務人之注意義務皆為抽象輕過失責任。
- 推定過失
推定過失責任又稱中間責任,指原則上推定加害人負有過失責任,除非加害人可以舉反證證明其確實盡到注意義務。
參考
引註資料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