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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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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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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英語: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縮寫CDC),簡稱疾病管制署疾管署,是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的下轄機關,主責國家現代化防疫檢疫體系。

事实速览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機構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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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1952年,依世界衛生組織專家來臺考察建議,國立臺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與「臺灣省衛生試驗所」合併成立「臺灣省血清疫苗研究製造所」,負責血清疫苗的研製供應。[1]
  • 1971年3月17日,「內政部衛生司」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署」,並設置「防疫處」負責傳染病防治政策規劃。[2]
  • 1975年7月1日,臺灣省血清疫苗研究製造所與臺灣省傳染病研究所合併成立「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負責傳染病檢驗及相關研究發展。[3]
  • 1989年7月1日,分布於臺灣本島北、中、南、東及離島,專職國際及國內傳染病檢疫工作的10個檢疫所(含2分所),合併為「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 1995年7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行政院衛生署衛生人員訓練中心、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合署辦公大樓落成啟用,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及監造,萬利營造承造。
  • 1999年7月1日,為因應傳染病型態變遷、整合防疫資源、建構防疫體系,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4](1999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合併成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局本部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 2013年6月19日,總統令公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5]。同年7月23日,隨行政院衛生署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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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首長

更多信息 任別, 姓名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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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7]

  • 署長(1人,簡任第十三職等)(署長或副署長其中一人得列師(一)級)
    • 副署長(2人,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主任秘書(1人,簡任第十一職等)
      • 組長(6人,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得列師(一)級)
      • 主任(7(1)人,簡任第十一職等)(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人得列師(一)級)
      • 研究員(24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
      • 副組長(6人,簡任第十職等)
      • 副主任(8人,簡任第十職等)
      • 室主任(2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專門委員(6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高級分析師(1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44人,薦任第九職等)(科長員額四分之一得列師(二)級)
        • 秘書(3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1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技正(61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17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得列師(一)級)
        • 副研究員(45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 分析師(3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視察(6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專員(20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設計師(9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醫師(35人,師級)(滿3人得列師(二)級1人,其餘均列師(三)級)
        • 醫事放射師、護理師、護士(200人,師級或士(生)級)(醫事放射師及護理師滿7人得列師(二)級1人,其餘均列師(三)級)
        • 助理研究員(137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士(110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科員(55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程式設計師(3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研究助理(36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18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技佐(14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7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助理設計師(2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1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辦事員(8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25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 主任(1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2人,薦任第九職等)
    • 視察(1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專員(3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8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辦事員(1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室
  • 主任(1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1人,薦任第九職等)
      • 專員(2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1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書記(1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計室
  • 主任(1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2人,薦任第九職等)
    • 視察(1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專員(2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9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辦事員(1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1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內部單位

各區域管制中心及轄區

  • 臺北區管制中心: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金門縣
  • 北區管制中心: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中區管制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南區管制中心: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 高屏區管制中心: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東區管制中心:花蓮縣、臺東縣、綠島、蘭嶼

[8]

临时机构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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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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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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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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