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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韩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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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韩协约》,又称《第二次韩日协约》、《日韩保护条约》、《乙巳條約》、《乙巳保护条约》、《乙巳五条约》、《乙巳勒约》等,是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和大日本帝国于1905年11月17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
此条约规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韩帝国的外交权、在大韩帝国设置统监府等。《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著附庸國韓國正式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事實上的殖民地。
韓國人認為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韓國人認為是「勒令簽約」,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朝鮮語: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當時高宗並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澤、李址鎔、朴齊純、權重顯等五名閣臣代為取出國璽後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赞同此條約,被南北韓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乙巳五贼”。
北韓政府評價《第二次日韓協約》顯現大日本帝國篡奪大韓帝國國權的野心,並表示此條約是在大韓帝國政府被脅迫的狀況下簽訂,因此《第二次日韓條約》是「非法文件、騙人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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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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