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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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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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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的制裁一般針對侵犯美國利益的國家。自《1807年禁運法案》的实质性失敗後,美國聯邦政府直到20世紀才再度對外國實施禁運經濟制裁。美國的貿易政策在过去曾完全是一個經濟政策問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正式重返舞台,而伍德羅·威爾遜總統提倡將此類製裁作為國際聯盟執行和平的一種方法。[1]然而,他未能將美國帶入國聯,美國也沒有加入1935年国联對意大利的制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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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以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计划及武器出口管制制裁的国家
  被全面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被定向制裁的国家或地区(主要针对威胁和平、社会稳定和国家主权,和/或助长冲突的个人和实体)
  武器禁运的国家或地区
  被定向制裁及武器禁运的国家或地区
  美国

不过,在1940年,美國參與了對抗日本的ABCD包圍網,在《1925年氦氣法英语Helium Act of 1925》中禁止氦气的出口。冷戰時期,人們對貿易作為外交政策工具的興趣擴大,並實施了許多經濟制裁,1986年的《全面反種族隔離法英语Comprehensive Anti-Apartheid Act》便是其中之一,虽然僅生效了五年。後來,制裁又針對美國政府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的國家。

国家性制裁的概念是在二戰結束時聯合國成立時實現的。制裁的舉措減少了奴隸販賣、毒品交易,並為各國提供了用於外交政策的非暴力脅迫方法。

美國政府進行的禁運和制裁包括:

  • 禁止与武器相关的出口[3]
  • 对军民两用技术出口的控制
  • 对经济援助的限制
  • 财务限制:
    • 要求美国反对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
    • 放弃外交豁免权,允许恐怖分子受害者家属向美国法院提起民事赔偿
    • 对于在所列国家/地区赚取的收入,公司和个人的税收抵免被拒绝
    • 免税商品免除暂停从这些国家的进口
    • 有权禁止美国公民与名单上的政府进行金融交易,除非获得美国政府的许可
    • 禁止美国国防部与名单上国家控制的公司签订超过10万美元的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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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

授权法源

以下法律授予总统批准禁运:

另外,一些法律明确禁止与某些国家进行贸易:

  • 1963 年古巴资产管制条例
  • 1992年古巴民主法案英语Cuban Democracy Act
  • 1996 年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古巴)
  • 1996 年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案
  • 2000 年贸易制裁改革和出口促进法(古巴)
  • 2006 年伊朗自由和支持法案
  • 2010 年全面伊朗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

目标方

截至 2020年12月,美国已制裁:

国家

更多信息 国家, 推出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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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更多信息 国家, 描述 ...

贩卖人口报告

以下国家在被列为美国人口贩运报告中的 3 级国家时受到限制:

更多信息 国家, 描述 ...

列出的一些国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出于非经济目的的贸易限制。

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务院联合列出了对 29 个国家或地区的禁运:阿富汗、白俄罗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中国、科特迪瓦、克里米亚地区、古巴、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海地、伊朗、伊拉克、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缅甸、朝鲜、巴勒斯坦领土、俄罗斯、卢旺达、索马里、南苏丹、斯里兰卡苏丹、叙利亚、委内瑞拉、也门、津巴布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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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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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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