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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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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1][2]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最高法律,規定了政府的職能和權力,並定義了老撾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現行憲法於1991年8月14日通過,此時已是1975年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16年後。在此之前,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沒有書面憲法或刑事法規。憲法由序言和正文組成。依據憲法,建立了一套類似於傳統的三權分立的權力機構[3]

1991年憲法是老撾的第三部憲法。第一部憲法於1945年由老撾獨立政府頒布。第二部憲法是法國編寫的君主立憲法,於1947年通過,並於1957年修訂,最後於1975年廢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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