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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27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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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273號決議》是第三屆聯合國大會在1949年5月11日作出的決議,該決議系根据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建议,同意以色列有条件加入联合国。
背景
1949年3月4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14次會議通過的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認定以色列為愛好和平的國家,故請求聯合國大會准許以色列加入联合国,该决议获得安全理事會除英国、埃及以外国家同意。[1]
辯论
有關以色列加入聯合國的第273號決議的辯論中,以色列駐聯合國代表阿巴·埃班承諾,以色列將履行第181號決議和第19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以下是相关辩论:
薩爾瓦多代表提問:
我要詢問以色列代表,以色列政府是否授權他向委員會保證,以色列國將竭盡全力與聯合國合作,以執行 (a)大會1947年11月29日關於耶路撒冷城及其周圍地區國際化的決議和 (b)大會1948年12月11日關於遣返難民的決議。
阿巴回复:
對於第二個問題,即我們是否會盡一切可能與聯合國各機構合作,執行有關難民的決議,我可以毫無保留地給予肯定的答案。我不能向委員會隱瞞,即使我們全力合作,運用一切可用手段,也無法解決這一問題,除非我們把這個問題放在近東的大背景下考慮,除非其他鄰國政府也提供類似的合作,並在區域基礎上投入大量國際援助來解決這個問題。
阿巴進一步補充:
以色列政府认为并已明确表示,阿拉伯难民的回归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正如和解委员会所认为的,以及我今天上午引述其意见的联合国成员国政府所认同的,以色列政府认为另一种解决方式是让难民在邻国重新安置。关于在邻国重新安置的难民数量与在以色列重新安置的难民数量之间的平衡,应通过协商达成双方同意后确定——我们已为此做好立即展开谈判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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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全文

決議全文如下:[2]
兹为执行《憲章》第四條及大会議事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规定之职务起见,
- 决议以色列确系接受《憲章》所载義務,确能并愿意履行各该项義務之爱好和平国家;
- 决议准许以色列為聯合國會員國。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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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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