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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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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德語: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简称BVerfG)是根据《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特别设立的法院形式,該法院前身為1951年的西德憲法法院,1993年改制為聯邦憲法法院。

事实速览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司法管轄權 ...

联邦宪法法院既是司法体系中的最高司法机关,也是与联邦总统、联邦议院等机关平级且独立自主的宪法机关,因而具有双重地位和职能。為彰显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性,依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規定,宪法法院的位置並不在首都(兩德統一前的波恩或統一後的柏林)內,而是在離波恩有一段距離的卡爾斯鲁爾[1]

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审判庭共16位法官组成,其一方面负责监督宪法规范下的政治生活,并以《基本法》为准则进行法规范解释,尤其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就此而言,该法院作为德国宪法的守护者,被赋予了在社会变迁中维护宪法基本秩序的权力。另一方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联邦宪法法院相对于所有其他法院具有特殊地位,因为其有权撤销其他法院的判决。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法》第94条第4款)。在针对联邦和州立法的规范审查程序中,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第2款)。

联邦宪法法院有权监督其他法院做出的裁决,但其并不属于常规的审级序列。联邦宪法法院不进行业务上的专业审查,而是审查其他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宪行为,则会撤销该判决(视情况也包括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5条第2款)。

联邦宪法法院也可以撤销各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在发生行政不作为时判决其采取行动。该法院的裁判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其他主体而言都是不可上诉的。作为宪法机关,其周边设有集会禁区,并由联邦警察负责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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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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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憲法法院建築

宪法审判制度(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在德国并非二战后的产物。早在1495年的帝国枢密法院和1518年的帝国宫廷法院就已经开始裁决国家机构间的法律纠纷。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审判制度起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03年处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受此启发,1849年《保罗教堂宪法》第126条曾试图赋予帝国法院广泛的宪法管辖权,但该宪法未能实际生效。1850年成立的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是德国首个专门处理宪法问题的法院。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未设立宪法法院。1919年《魏玛宪法》设立了德意志帝国国家法院,但其职权有限,仅限于裁决帝国与各州之间的争端。

1924年起,法学界就法官是否有权审查法律违宪展开了激烈辩论。以卡尔·施密特为代表的多数派反对这一做法,他在1929年发表的《宪法的守护者》中主张,法官只应应用法律而非审查法律,这一职权应归属于帝国总统。然而,随着希特勒上台对宪法秩序的破坏,1948至1949年,负责讨论并起草《基本法》的专家会议在赫伦基姆湖开会时达成共识,在未来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宪法法院。

1949年施行的《基本法》确立了联邦宪法法院这一独特的司法架构。与美国最高法院不同,其专门且仅限于处理宪法争议,这借鉴了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模式。

法院于1951年正式运作,最初由两个审判庭组成,每个法庭12名法官,分别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选出。此后12年间,法官人数逐步缩减,1963年减至每庭8人,这背后反映了各政党(尤其是阿登纳领导的联盟党)对政治主导权的博弈。1952年,法院在重新武装案中遭遇首次危机,面临当时的司法部长托马斯·德勒的激烈抗议,法院最终暂缓裁决,直到阿登纳通过修改宪法解决了争议。

据统计,从1951年到1990年底,法院共裁决了7.6万余件宪法诉愿案,成功率仅为2.25%。到2017年底,诉愿总数增至22.4万余件,成功率维持在2.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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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联邦宪法法院的韧性

2024年12月19日和20日,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对联邦宪法法院制度的重大改革。

为了防止这些规则被普通多数轻易修改,原属于《联邦宪法法院法》的多项规定被提升到了《基本法》第93条和第94条中。此次宪法修正案于2024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其内容包括明确宪法法院是独立于其他所有宪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期固定为12年(不得连任),且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8岁;为防止因党派僵持导致法官席位长期空缺,如果某一选举机构(如议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出继任者,选举权可移交给另一个选举机构(如参议院);判决的法律约束力被直接写入《基本法》第94条第4款。

通过将核心组织架构“宪法化”,德国政府旨在保护宪法法院免受潜在极端政治势力的干扰,确保司法体系的稳定性。

法院職能

憲法法院的主要任務包括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對法律進行審查,審理憲法訴訟以及確定政黨是否違憲。宪法法院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審查违宪行為;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美国最高法院是类似的。此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有一些美国最高法院不具有的职权。它和美国等国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憲法法院的工作還包括對政黨的合憲性做出判決。如果對某個政黨的合憲性存在質疑,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和聯邦政府有權向憲法法院申請取締政黨令,憲法法院隨即依照法律的標準審查該黨的綱領和黨員的行為[2]

不論國籍,只要自然人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或者基本法中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受到德國政府行政權力的侵害,均可向聯邦憲法法院起訴。在聯邦憲法法院成立以來的最初50年中,公民已經在3000餘起訴訟中勝訴,這一結果大大提高了憲法法院的威望。

人员组成

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国联邦参议院德国联邦议院推选产生。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即德國的憲法),联邦宪法法院共有法官16名,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分别经由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推选出8名。法官任期最长12年,不得连任。实际上,德国联邦参议院经常把选任宪法法院法官的权力委派给由数名参议院议员组成的所谓「法官任命委员会」来行使;许多学者对这种做法持批评态度,认为這是违宪的。

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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