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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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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英語: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前譯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屆會,是聯合國大會的計劃外會議,旨在就特定問題提出緊急建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常受託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1950年11月3日,大會通過聯合國大會第377號決議(聯合起來爭取和平),由此擴大了大會的權限,可審議此前僅由安理會負責的議題。根據該決議,如果安理會因缺乏一致意見無法就某一問題作出決定,大會可在24小時內召開緊急特別會議審議同一事項。[1][2][3][4]

緊急特別會議很少見,這一點反映在聯合國歷史上只有11次這樣的會議上。此外,除第7次和第10、11次分別重新召開4次、17次和6次外,大多數緊急特別會議為單次會議。

來由

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是基於聯合國在1950年11月3日通過的第A/RES/377(V)號決議,該決議授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遇似有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發生之時,如因常任理事國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時召開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原文如下:

...特决议安全理事会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则大会应立即考虑此事,俾得向会员国提出集体办法之妥当建议,倘系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得建议于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当时如属闭幕期间,大会得于接获请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届会。紧急特别届会之召集应由安全理事会依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请求为之,或由联合国过半数会员国请求为之。[5]

程序

召集緊急特別會議的程序載於《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與緊急特別會議有關的規則如下(聯合國大會於1991年將需要的安理會成員數從7個國家增加到9個國家)[6]

  • 規則8(b)–應安全理事會或會員國的要求傳喚
    • 緊急特別會議可由安理會九名成員聯合國會員國多數票召集。這些會議必須在任何投票後24小時內召開。
  • 規則9(b)–會員要求
    • 允許聯合國任何會員國請求秘書長召開緊急特別會議。
  • 規則10–會議通知
    • 要求秘書長至少提前12小時將根據第8(b)條召開的緊急特別會議的開幕通知會員國。
  • 規則16–議程
    • 各國應將緊急特別會議的臨時議程與召開會議的通知同時通知成員國。
  • 規則19–附加項目
    • 在緊急特別會議期間,可以增加額外的議程項目以供出席並投票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審議。
  • 規則20–解釋性備忘錄
    • 要求列入議程的任何項目均附有解釋性備忘錄。

會程

更多信息 緊急特別會議,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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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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