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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棄義

取得敵方信任,誘騙敵方降低警戒,從而暴露弱點,供已方加以利用的戰術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背信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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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中,「背信棄義[3](英語:Perfidy),又譯「背信行為[4],指的是一種刻意誤導對手信任已方的戰術:一方表面上展現善意,例如示意停火投降(如舉白旗),實際上卻早已打算違背承諾。其核心目的,是誘騙敵人降低警戒,例如走出掩體準備接受所謂的投降,從而暴露弱點,供已方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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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現代研究指出,古希臘人特洛伊戰爭期間使用特洛伊木馬的策略,可被視為背信棄義的古代典型例子之一[1][2]

這類背信行為違反戰爭法,並被視為戰爭罪,原因在於它削弱了為保障各方利益而建立的戰爭規範與相互約束機制,受影響的不僅是交戰人員,亦包括平民

日內瓦公約

1977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明確禁止背信棄義的行為,議定書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背信棄義行為的禁止

  1. 禁止訴諸背信棄義行為以殺死、傷害或俘獲敵人。以背棄敵人的信任為目的而誘取敵人的信任,使敵人相信其有權享受或有義務給予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保護的行為,應構成背信棄義行為。下列行為是背信棄義行為的事例:
    1. 假裝有在休戰旗下談判或投降的意圖;
    2. 假裝因傷或因病而無能力;
    3. 假裝具有平民、非戰鬥員的身份;和
    4. 使用聯合國中立國家或其他非衝突各方的國家的記號、標誌或制服而假裝享有被保護的地位。
  2. 戰爭詐術是不禁止的。這種詐術是指旨在迷惑敵人或誘使敵人作出輕率行為,但不違犯任何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法規則,而且由於並不誘取敵人在該法所規定的保護方面的信任而不構成背信棄義行為的行為。
  3. 下列是這種詐術的事例:使用偽裝假目標假行動假情報

第三十八條 公認標誌

  1. 不正當使用紅十字、紅新月或紅獅與太陽的特殊標誌或各公約或本議定書所規定的其他標誌、記號或信號,是禁止的。在武裝衝突中故意濫用國際公認的保護標誌、記號或信號,包括休戰旗,以及文化財產的保護標誌,也是禁止的。
  2. 除經聯合國核准外,使用聯合國的特殊標誌,是禁止的。

第三十九條 國籍標誌

  1. 在武裝衝突中使用中立國家或其他非衝突各方的國家的旗幟、軍用標誌、徽章或制服,是禁止的。
  2. 在從事攻擊時,或為了掩護、便利、保護或阻礙軍事行動,而使用敵方的旗幟或軍用標誌、徽章或制服,是禁止的。
  3. 本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不應影響適用於間諜或在進行海上武裝衝突中使用旗幟的現行的公認國際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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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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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第一附加議定書〉將背信棄義明文列為禁止行為之前,這類行徑已在戰爭習慣法中受到普遍譴責。1907年通過的《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與慣例》便清楚反映此一原則,其第23條明確指出:

除特別公約所禁止的行為外,以下做法尤為禁止;……(b) 以背信手段殺害或傷害敵方人員;……(f) 當使用停戰旗、國旗、敵軍軍服與軍事標誌,或《日內瓦公約》的識別徽章;……

1921年的基爾邁克爾伏擊戰,發生於愛爾蘭獨立戰爭期間,常被視為一宗極具爭議、涉嫌背信棄義的案例。當時,36名愛爾蘭共和軍成員伏擊一輛載有18名英軍輔助師軍官的卡車。愛爾蘭共和軍領袖湯姆·巴里在其回憶錄《愛爾蘭遊擊戰歲月》中記述,部分輔助師人員曾高喊「我們投降,我們投降」,誘使愛爾蘭共和軍人員從掩體中現身,隨即遭到其他輔助師人員開火攻擊。巴里因此在隨後的戰鬥中拒絕接受輔助師的投降,結果18人全部被射殺並棄置現場。其中一人曾成功逃離,但其後被捕並遭殺害;另一人弗雷德里克·亨利·福德則重傷生還,並由英軍救走。不過,亦有歷史學者指出,巴里可能虛構「假投降」的說法,以為殲滅整支部隊的行動提供正當性[5][6][7]

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戰場上,多項戰時報告指出,日本軍屢次採取被視為背信棄義的作戰手段,包括以紅十字等保護標誌掩飾軍事設施與運輸行動、在陣亡或受傷人員身上設置詭雷,以及假裝投降或受傷,引誘盟軍士兵接近後再發動突襲。1942年瓜達爾卡納爾島戰役初期發生的「戈特奇巡邏隊事件」,常被列為其中一宗具代表性的案例。該事件中,美軍因目睹疑似「白旗」的標誌,加上一名被俘且醉酒的日本軍官提供錯誤情報,誤判日軍有意投降,最終卻遭到突如其來的攻擊,造成超過20名美國戰鬥人員陣亡。有學者指出,這宗事件連同日本在整場太平洋戰爭中多次被指涉及背信棄義的行為,促使盟軍逐漸形成一種作戰心態,即對受傷或倒地的日本士兵採取即時射殺行動,亦較少接受其投降,與對待其他敵軍的做法形成對比[8][9][10]

在戰後的達豪審判中,國際人道法亦就相關議題作出重要釐清。1947年,美國軍事法庭審理「獅鷲行動」策劃者兼指揮官奧托·斯科爾茲內一案,重點之一在於:穿著敵軍軍服以接近對方、但不即時參與戰鬥,是否構成違反戰爭法。法庭最終裁定斯科爾茲內無罪,指出他曾向部屬清楚轉達德國法律專家的意見,即一旦在敵軍軍服下參與戰鬥,便屬違法。法庭在判詞中進一步說明,案件並無需要作出「有罪」或「無罪」以外的法律認定,因此,不能從整體無罪裁決中推論出更廣泛的法律結論[11]。同時,法庭亦明確區分了在間諜活動中使用敵軍軍服,與在實際戰鬥中使用敵軍軍服之間的法律差異[12]

自2022年俄羅斯全面入侵烏克蘭以來,俄軍多次被指控從事背信棄義行為,其中包括引發國際關注的馬基伊夫卡詐降事件[13]

另一方面,以色列國防軍佔領約旦河西岸期間,亦被部分國際法學者與人權倡議人士指控涉及背信棄義行為。提出相關指控者包括人權觀察前執行董事肯尼斯·羅斯,以及艾希特大學公共國際法副教授、北約歐洲盟軍最高司令部研究員奧雷爾·薩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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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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