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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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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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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沙長官荷蘭語Gouverneur van Formosa,亦譯成駐臺長官大員長官台灣長官臺灣總督[註 2])是指臺灣荷蘭統治時期,由荷蘭東印度公司所派任的駐臺最高行政長官,負責臺灣全島行政事務,官邸在大員熱蘭遮城內。從1624年至1662年被延平王鄭成功打敗為止,共12任。1628年9月第三任長官納茨[註 3]率船前往福建、廣東沿海貿易,與鄭芝龍簽訂貿易協定,頭銜為「荷蘭語:gouverneur over het eijlandt Formosa ende het fort Zeelandia」,翁佳音譯為「統領福爾摩沙島、台灣城長官」。[1]:16-17

事实速览 荷蘭福爾摩沙長官 Gouverneur van Formosa, 官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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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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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注釋

  1. 次任長官克連克已受巴達維亞總督任命後,抵達大員港外準備接任,因明鄭王朝鄭成功抵台,與公司駐台人員交戰,在揆一屢次派人催促登岸交接仍不到任,反而脫離前往日本(郭弘斌 2003)。
  2. 通常「總督」是專指巴達維亞荷兰语Batavia (Nederlands-Indië)荷屬東印度總督(荷蘭語:Gouverneur-generaal)。
  3. 1625年9月,首任長官宋克任內船難去世後,台灣議會推舉艦隊司令德·韋特代理長官一職,其職稱始終是司令,有些文獻並不將其記入長官,次任的納茨則記為第二任;如果不計德·韋特代理長官,也不計任命後未到任的克連克,則共計11任。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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